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硚孝高速公路新建径河服务区项目机电及交安工程施工询比采购公告
湖北华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受湖北联交投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委托,对硚孝高速公路新建径河服务区项目机电及交安工程施工(以下简称“本项目”)组织询比采购,现公开邀请潜在供应商参加竞标。
1.1项目名称:硚孝高速公路新建径河服务区项目机电及交安工程施工;
标段名称:硚孝高速公路新建径河服务区项目机电及交安工程施工;
1.2采购编号:G03425368260825056001;
1.3建设(交货、服务)地点:硚孝高速公路新建径河服务区;
1.4采购内容及范围:本项目拟建的硚孝高速公路径河服务区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径河街道。在径河主线站西侧增设2条单独的收费车道,将高速公路驶入服务区的车辆和主线通过车辆进行分离,设宽 9m、长824m、设计速度30km/h的单向单车道匝道连接服务场地,匝道鼻端与北侧永丰互通的净距约1.9km,与南侧拟建金北一路互通的净距约1.6km;新建 5.5m 宽、总长约 415m 道路2条与张柏路相接。本次采购内容为硚孝高速公路径河服务区工程机电工程及交安工程施工。具体采购内容及要求详见第五章采购需求;
1.5采购预算:最高限价(含税)381.44万元,供应商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
1.6计划工期(交货期、服务期):暂定2个月。
1.7质量要求:满足国家和湖北省现行行业有关规定、标准、定额、规范要求,符合方案的相关技术指标要求。
1.8 其它:/
2.1 本次采购要求供应商应具备的最低资格条件详见采购公告附录。
2.2 本次采购接受联合体。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 2家单位;(2)联合体各方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单位和各方的权利、义务,联合体其他成员在投标、签约和履约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其中一方完成全部公路交通工程(公路机电工程)施工任务工作,另一方完成全部公路交通工程(公路安全设施)施工任务工作;(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参加本项目投标,如有违反,其投标和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将被拒绝;(4)联合体牵头单位负责联合体在本标段的获取招标文件、制作并上传投标文件、参与电子开标等相关事宜;
2.3本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每个供应商最多可对1个标段竞标;每个供应商允许中1个标。
2.4 其他要求: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组成联合体作为一个供应商的情形除外),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段的响应。否则,相关响应均将被否决。
3.1凡有意参加的供应商(若为联合体竞标,指联合体所有成员),应当在湖北交投电子采购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网址:http://ec.hbjttz.com)进行注册登记。
3.2 完成注册登记后,请于2026年9月4日至2026年9月6日23时59分止(北京时间、下同),登录“平台”,在所竞标标段下载采购文件。联合体竞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下载采购文件。未按规定从“平台”下载采购文件的,采购人 (“平台”)拒收其响应文件。
3.3采购文件下载时须支付平台服务费500元/标段,一经支付不予退还。
4.2响应文件的递交方式
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截止时间前,登录“平台”,选择所竞标标段将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通过CA数字证书上传。供应商完成响应文件上传后,“平台”即时向供应商发出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以电子签收凭证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逾期未完成上传或未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采购人(“平台”)将拒收。
4.3响应文件的制作、网上递交、开启环节需要使用CA数字证书。CA数字证书办理流程详见门户(“平台”—帮助中心—CA办理)。
采购公告在湖北交投电子采购平台(网址:http://ec.hbjttz.com/)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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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湖北联交投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军山街小军山社区商业楼103-90
联 系 人:杨女士
联系方式:027-50161440
采购代理机构:湖北华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四新大道28号武汉光明中心34楼
联系人:罗女士
联系方式:027-84668396
监管部门:湖北联交投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综合办公室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城大道505号
联系人:郑主任
联系方式:027-50161433
异议渠道:供应商登录“平台”在“异议管理”菜单以书面形式向代理机构提出
采购公告附录: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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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最低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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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具备: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交通工程(公路安全设施)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3)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交通工程(公路机电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4)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注:
1、供应商应提供内容清晰可辨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扫描件;
2、对于法人发生重组或变更且影响响应的,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附有法人重组或变更时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变更时的营业执照和相关证书的变更记录扫描件;
3、独立供应商应同时满足上述全部资质要求;
4、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应根据联合体协议书明确的任务分工具备相应的资质;不承担联合体协议中相关专业工程的成员,其相关的专业资质不作为该联合体该专业的资质进行资格审查;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5、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协议书中约定承担公路交通工程(公路安全设施)施工任务的施工单位应同时满足上表(1)(2)(4)项的资质要求;联合体协议书中约定承担公路交通工程(公路机电工程)施工任务的施工单位应同时满足上表第(1)(3)(4)项的资质要求。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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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最低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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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具备: 1、交安工程业绩:供应商具有以下任一业绩即可 (1)近5年完成过1个新建或改扩建高速公路服务区交安工程施工业绩; (2)近5年完成过1个新建或改扩建高速公路交安工程施工业绩; (3)近5年完成过1个高速公路交安专项养护工程施工业绩; 2、机电工程业绩:供应商具有以下任一业绩即可 (1)近5年完成过1个新建或改扩建高速公路服务区机电工程施工业绩; (2)近5年完成过1个新建或改扩建高速公路机电工程施工业绩; (3)近5年完成过1个高速公路机电专项养护工程施工业绩; |
注:
1、独立供应商应同时具备上述业绩要求;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根据联合体协议书中约定的职责分工满足上表业绩最低要求,承担公路交通工程(公路安全设施)施工任务的施工单位应满足附录2第1项业绩最低要求,承担公路交通工程(公路机电工程)施工任务的施工单位应满足附录2第2项业绩最低要求;
2、上述业绩证明材料应提供内容清晰可辨的①合同协议书、②竣工(或交工或完工)验收证书的扫描件。若提供的上述证明材料无法表明上述要求的工作内容或技术指标,应由签订该业绩项目的发包人出具的业绩证明材料的扫描件,否则评审时不予认可。
3、业绩认定时间以竣工(或交工或完工)验收证书签发时间为准。
4、同一标段公路交通工程(公路安全设施)项目,由两家及以上公路安全设施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中标实施的,该业绩不予认可。同一标段公路交通工程(公路机电工程)项目,由两家及以上公路机电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中标实施的,该业绩不予认可;独立供应商或作为联合体成员以联合体形式中标的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并承担该项目全部施工工作的,则相应业绩予以认定。
5、若供应商提供的业绩为联合体业绩,除需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该业绩的联合体协议书证明,联合体协议书及合同等证明材料任务分工不能反映上述标准的,不予认定;
6、任何形式的工程分包业绩均不予认可;
7、若单个业绩同时满足业绩最低要求中的多项业绩指标,则该项业绩按多项指标认定。
8、供应商在中国境外完成的业绩视为不满足上述业绩最低要求;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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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 誉 最 低 要 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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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供应商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破产状态; 3、供应商没有被行业主管部门或其他有权作出处罚的部门作出取消在湖北市场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湖北市场的处罚且处于有效期内。 4、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2)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交安)、项目经理(机电)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4)其他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按联合惩戒要求禁止参与招投标的。 (5)近三年度被列入湖北交投集团公司“集团公司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且在处罚期内的。 |
注:
1.本表中“近三年”是指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往前推算的3年,以有效的判决书生效的时间为准,同一案件有多份判决书的以时间在后的为准。
2.供应商按要求在响应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中提供供应商信誉声明的,视为满足本项信誉最低要求,无需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3、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均应提供《供应商信誉声明》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人员最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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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 |
数量 |
人员最低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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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 (机电工程) |
1 |
同时具备: (1)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2)公路工程或机电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注册资格; (2)具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三类人员”B类考核合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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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 (交安工程) |
1 |
同时具备: (1)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2)公路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注册资格; (2)具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三类人员”B类考核合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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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总工 |
1 |
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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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人员 |
1 |
具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三类人员”C类考核合格证书 |
注:
1、供应商应附上述人员有效的身份证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它相关证书(如有)或相关证明材料的扫描件,所有证件及材料的扫描件均应清晰可辨,否则,将被认为证书无效;
2、供应商须提供其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上述人员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的彩色扫描件,上述材料所载明的参保月份中,须至少包含自2026年1月起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止的任意连续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