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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安经济开发区数字经济产业园及配套基础设施项目(EPC)(HBNX-202605FJ-002001001)资审文件公告 | ||||||||||||||||||||||||||||||||||||||||
招标编号:HBNX-202605FJ-0020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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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招标条件 | ||||||||||||||||||||||||||||||||||||||||
| 本招标项目咸安经济开发区数字经济产业园及配套基础设施项目(EPC)(项目名称)已由咸宁市咸安区发展和改革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咸安经济开发区数字经济产业园及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咸安发改审批字[2024]441号)(项目代码:2407-421202-04-01-663297)(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湖北咸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资金来自申请上级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和单位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招标人为湖北咸宁凤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为/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 ||||||||||||||||||||||||||||||||||||||||
|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 ||||||||||||||||||||||||||||||||||||||||
| 2.1项目概况 | ||||||||||||||||||||||||||||||||||||||||
| 建设地点:咸安经济开发区兴盛路与兴发路交界东北角 建设规模:拟建的咸安经济开发区数字经济产业园及配套基础设施项目规划总用地面积101518.41㎡(152.28亩),总建筑面积275452.68㎡(其中地上201788㎡,地下73664.8㎡)。建设内容主要包括: 1、新建1栋地上10层的数字经济孵化中心(A1#)地上建筑面积16978㎡;1栋地上10层的招商展示中心(A2#),地上建筑面积16978㎡;4栋地上5层的科创研发 (A3#、A4#、A5#、A6#),地上建筑面积均为9275 ㎡。地下总建筑面积73664.68㎡(地下停车库含人防1934.61㎡)。2、新建1栋13层的员工公寓(B1#),地上建筑面积20221㎡;1栋10层的数字经济孵化中心(B2#),地上建筑面积16978㎡;1栋10层的数字经济论坛会议中心(B3#),地上建筑面积16978㎡;1栋地上5层的科创研发(B4#),地上建筑面积9275 ㎡。 3、新建1栋10层的招商展示中心(C1#),地上建筑面积16978㎡;1栋10层的总部研发(C2#),地上建筑面积16978㎡,2栋10层的科创研发中心(C3#、C4#),地上建筑面积均为16662㎡。 4、同时购置安装零碳设施、数字平台、云服务等相关设备,并配套建设道路、停车场(含充电桩1464个)、给排水、供配电、绿化等相关附属设施。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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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招标范围 | ||||||||||||||||||||||||||||||||||||||||
| 招标范围:本项目是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完成后进行的EPC总承包招标。包含初步设计范围内本次建设内容的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1.工程设计是指:包括且不限于本项目施工图设计、设计跟踪服务、配合专家评审以及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工程规模的调整及各种变更设计,并参与各个环节的验收。2.工程采购是指:工程建设所需要的一切与该项目的材料、设备等。3.工程施工是指:按照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的范围和招标人批复的施工图进行施工,直至竣工验收,整体移交、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作。(实际工作范围如有调整最终以招标人书面通知为准) 标段划分:共划分1个标段 计划工期:1095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6 年 7 月 15 日 合同估算价:110032.8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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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其他:(1)计划工期1095日历天,其中设计工期为90日历天,施工工期为1005日历天。(2)合同估算价为110032.82万元,其中:建安工程费93729.55万元,配套设施12464万元,施工图设计费558.74万元,预备费3280.53万元。(3)本项目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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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申请人资格要求 | ||||||||||||||||||||||||||||||||||||||||
| 3.1本标段资格预审要求申请人具备 :(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如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各方);(2)投标人须同时具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以下资质:①设计资质要求(如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设计方):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设计资质或建筑行业甲级设计资质。②施工资质要求(如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施工方):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设计、采购、施工能力 资质, 投标人近五年内至少完成过“1 项合同金额≥ 5 亿元的建筑工程工程总承包业绩”或“1 项合同金额≥ 5 亿元的建筑工程施工业绩和 1 项投资金额≥ 5 亿元(或合同金额≥ 200 万元)的建筑工程设计业绩”(若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或联合体任意一方满足即可) 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设计、施工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 “一级注册建筑师及以上执业资格”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及以上执业资格”或“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及以上资格”或“房屋建筑工程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或“工程类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其中注册建造师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工程总承包单位为联合体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由联合体牵头单位的人员担任,并负责本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协调管理。本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必须为本单位正式职工。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满足相应条件的,可以兼任本项目施工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 ,且未担任其他工程项目的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 3.2本标段资格预审接受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联合体申请资格预审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资质应符合上述规定。(2)联合体投标时,应提供联合体协议,明确各联合体成员的责任和义务。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各方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联合体牵头人应对项目的设计、总体进度、质量、安全、造价、竣工验收和交付等项目全过程管理工作全面负责,承担工程设计、采购(含专业分包)和施工工作。联合体各方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承担连带责任。(3)联合体牵头人在投标活动过程中所签署的文件和处理的相关事务,均视为联合体各成员的行为,对联合体成员具有法律效力。(4)组成联合体的成员单位不超过2个。(5)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参加投标,如有违反,其投标和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将被拒绝。 3.3 各申请人可就本项目上述标段中的1(具体数量)个标段提出资格预审申请,通过资格审查后参加相应标段的投标,但最多允许中标/(具体数量)个标段(适用于分标段的招标项目)。 3.4本次招标本项目属于政府采购工程。本项目属性:项目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5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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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资格预审方法 | ||||||||||||||||||||||||||||||||||||||||
| 本标段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 | ||||||||||||||||||||||||||||||||||||||||
| 5.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 | ||||||||||||||||||||||||||||||||||||||||
| 5.1
凡有意申请资格预审者(若为联合体申请,指联合体所有成员),应当在湖北省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下同)(网址:www.hbbidcloud.cn)进行注册登记,并下载移动数字证书(CA)、电子营业执照或办理实体数字证书(CA)(具体操作参见“电子交易平台”—办事指南—交易主体注册登记指南)。
5.2 完成注册登记后,请于2026年05月19日至2026年05月25日24:00时止(北京时间、下同),通过互联网使用移动数字证书(CA)、电子营业执照或办理实体数字证书(CA)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在所申请标段免费下载资格预审文件。联合体申请的,由联合体牵头人下载资格预审文件(具体操作参见“电子交易平台”—办事指南—招标(资审)文件下载指南)。未按规定从“电子交易平台”下载资格预审文件的,招标人 (“电子交易平台”)拒收其申请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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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 ||||||||||||||||||||||||||||||||||||||||
| 6.1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26年06月03日 09时00分 6.2 申请人应当在资格预审申请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移动数字证书(CA)、电子营业执照或办理实体数字证书(CA)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将加密的电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上传,申请人完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上传后,“电子交易平台”即时向申请人发出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以电子签收凭证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逾期未完成上传或未加密的电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人(“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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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发布公告的媒介 | ||||||||||||||||||||||||||||||||||||||||
| 本标段资格预审公告同时在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www.hbggzyfwpt.cn)上发布 | ||||||||||||||||||||||||||||||||||||||||
| 8.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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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行政监督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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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5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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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