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郧阳区产教融合基地项目(EPC)(HBYY-202603FJ-008002001)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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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编号:HBYY-202603FJ-00800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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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招标条件 | ||||||||||||||||||||||||||||||||||||||||
| 本招标项目郧阳区产教融合基地项目(FPC)已由十堰市郧阳区发展和改革局以郧发改审批〔2026〕16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十堰市润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银行贷款和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银行贷款 67.85% ,自筹资金32.15%。招标人为十堰市润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湖北润昱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 ||||||||||||||||||||||||||||||||||||||||
|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 ||||||||||||||||||||||||||||||||||||||||
| 2.1项目概况 | ||||||||||||||||||||||||||||||||||||||||
| 建设地点:十堰市郧阳区学府路65号 建设规模:本项目总用地面积7.32万平方米(折合109.85亩),总建筑面积13.68万平方米,主要建设产教融合中心、青年公寓、食堂、双创中心、健身中心、学术交流中心,配套完成地下室、道路、绿化、给排水、供配电等辅助工程。 其他: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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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招标范围 | ||||||||||||||||||||||||||||||||||||||||
| 招标范围:A.设计范围:(1)按招标人的要求完成郧阳区产教融合基地项目(EPC)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图(建筑、结构、给排水、强弱电、暖通空调、基坑边坡支护、人防等专业)设计服务。(2)按招标人的要求完成郧阳区产教融合基地项目(EPC)范围内所涉及的全部专项工程的二次深化设计及满足项目特殊要求的专项设计。(3)按招标人的要求完成郧阳区产教融合基地项目(EPC)所涉及的全部施工图预算编制及专业工程施工图预算编制。(4)设计文件应达到《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版)的要求,在满足现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规范的基础上,设计深度应符合各类专项审查和工程所在地的相关要求。 B. 采购及施工范围:(1)按招标人的要求完成郧阳区产教融合基地项目(EPC)项目内的所有工程施工及设备采购及安装范围内所有内容。(2)按招标人的要求完成项目所涉及的全部施工图预算编制及专业、专项工程施工图预算编制。(3)负责工程施工相关管理工作。(4)本工程项目所涉及的方案及初步设计、勘察、临水临电、必须由发包人委托的检测类(包括见证取样检测、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建筑幕墙检测、室内环境检测、建筑节能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设备安装工程检测、海绵城市检测、防雷检测、人防检测、消防检测、建筑工程飞行检查等)、监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不属于本次招标范围。(详细招标范围内容详见本招标公告第2.3条“其他 1”内容)。 标段划分:不划分标段 计划工期:255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6-04-20 合同估算价:58766.76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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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其他:1.为郧阳区产教融合基地项目(EPC)提供全过程工程总承包服务。工程总承包的服务范围包括:A.设计范围:(1)按招标人的要求完成郧阳区产教融合基地项目(EPC)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图(建筑、结构、给排水、强弱电、暖通空调、基坑边坡支护、人防等专业)设计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专项论证、研究试验、各阶段评审及相关费用、施工图审查、建设期间的驻地配合服务、工程变更和优化调整、施工全过程中的技术咨询服务及质量保修阶段的配合等后期服务,并且满足招标人各项功能性要求并达到国家和行业现行规范标准及验收合格标准;按招标人要求保质保量按时提交设计成果且必须经发包人确认并通过施工图审查。投标人须对方案及初步设计进行全面审查和复核,并在施工图设计时对其不合理、不合规之处(包括但不限于瑕疵、错误、遗漏等)进行优化、修改、补充和完善,投标人不得以方案及初步设计的不合理、不合规之处(包括但不限于瑕疵、错误、遗漏等)为由免除投标人施工图设计的责任。(2)按招标人的要求完成郧阳区产教融合基地项目(EPC)范围内所涉及的全部专项工程的二次深化设计,包括但不限于:钢结构、弱电智能化(包含信息化)、建筑外立面、门窗栏杆百叶、幕墙、供水、变配电、燃气、空调(包含分体空调配电以及分体空调冷凝水的排放)及通风、项目内部道路、标识标牌、地下室交通划线、抗震支架、综合管网、精装修、电梯、景观园林、道路、绿色建筑、海绵城市、装配式、充电桩、建筑信息模型(BIM)等二次深化设计及满足项目特殊要求的专项设计(如产教融合中心、青年公寓、食堂、双创中心、健身中心、学术交流中心等二次深化设计)。专项工程二次深化设计经发包人允许可由中标人分包给具备专业资质设计单位完成。设计必须满足招标人的使用功能需求,如招标人需求发生重大变更,招标人可选择对变更部分另行招标或者与承包人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变更范围、主要技术指标及相关费用计取方式等内容。(3)按招标人的要求完成郧阳区产教融合基地项目(EPC)所涉及的全部施工图预算编制及专业工程施工图预算编制。(4)设计文件应达到《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版)的要求,在满足现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规范的基础上,设计深度应符合各类专项审查和工程所在地的相关要求。
B. 采购及施工范围:(1)按招标人的要求完成郧阳区产教融合基地项目(EPC)项目内的所有工程施工及设备采购及安装范围内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①管涵、边坡支护及基坑支护、降水、桩基工程;②各单体建筑及结构(包含但不限于土石方、主体结构、钢结构、门窗及栏杆、内装及外装、人防门等);③各单体安装工程(包含但不限于电气、给排水、消防、暖通、人防安装工程等);④电梯、幕墙、装修(含产教融合中心、食堂、双创中心、学术交流中心等精装修)空调及通风、强弱电、交通及标识、充电桩;⑤园林景观(含海绵城市)及小品、绿色建筑、室外软装、室外给排水、道路及综合管网;⑥供水、燃气、供电、变配电(含柴油发电机)、室外强弱电;⑦抗震支架、标识标牌、地下室交通划线;⑧青年公寓、学术报告厅、食堂等办公家具采购。以及工程涉及的材料设备的采购、保管、施工及相关的配合服务等工作,为完成本工程所需要的所有红线内外的临时设施和场地恢复及竣工验收等;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其中,智能化、空调、充电桩、园林绿化等专业工程,招标人根据建设需要有权另行发包。(2)按招标人的要求完成项目所涉及的全部施工图预算编制及专业、专项工程施工图预算编制。(3)负责工程施工相关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EPC 总承包单位自行发包的专业分包单位管理,其他相关参建单位的配合管理、工程保修、各类设备的保修、售后维护、竣工验收、项目移交、交档备案等管理工作内容。EPC 总承包范围内的竣工图编制工作。配合招标人在EPC 总承包范围内从施工图设计开始直至竣工验收并移交的所有建设许可报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规划、园林、城管、交通及交通组织设计方案、安监、环保、劳动卫生、建管、供水、排水、供电、电力工程(含强弱电工程)、路灯、天然气、通讯、竣工验收备档/备案、移交等手续办理及相关协调工作。(4)本工程项目所涉及的方案及初步设计、勘察、临水临电、必须由发包人委托的检测类(包括见证取样检测、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建筑幕墙检测、室内环境检测、建筑节能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设备安装工程检测、海绵城市检测、防雷检测、人防检测、消防检测、建筑工程飞行检查等)、监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不属于本次招标范围。2 .具体开工时间以开工令标明的日期为准;除发包人书面同意顺延工期外,无论因何原因造成本工程推迟开工的,工程竣工日期都不得超过2026 年12月3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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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投标人资格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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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本标段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3.1.1(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有效的独立法人资格,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设计、施工能力;
(2)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下列①②资质:①设计资质要求: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资质;②施工资质要求: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并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1.2 本次招标的投标人业绩要求:投标人近5年(2021年3月1日至今,以中标通知书签发时间为准)至少承接过下列任意1项业绩(联合体投标的,任意一方提供均可):1、总建筑面积不低于6.8万㎡或投资金额2.9亿元及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设计业绩:2、总建筑面积不低于6.8万㎡或单项合同金额2.9亿元及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施工业绩;3、总建筑面积不低于6.8万㎡或单项合同金额2.9亿元及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总承包(EPC)业绩。投标人须同时提供官方网站中标公示及网址链接、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文件的彩色扫描件(设计类似业绩不提供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文件)。
注:公共建筑,是指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一般包括办公建筑(包括写字楼、政府部门办公室等)、商业建筑(如商场、金融建筑等)、旅游建筑(如酒店、娱乐场所等)、科教文卫建筑(包括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体育建筑等)、通信建筑(如邮电、通讯、数据中心、广播用房)、交通运输类建筑(如机场、高铁站、火车站、地铁、汽车站、冷藏库等)以及其他(派出所、仓库、拘留所)等。本次招标,商住楼不计入公共建筑。
3.1.3 拟派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资格要求:
( 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具有国家一级注册建造师(建筑工程)执业资格及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 B 证,并是本单位注册人员。项目经理须为施工单位(联合体牵头人)在职人员,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满足相应条件的,可以兼任本项目施工负责人,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工程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含施工总承包工程、专业承包工程),需提供无在建工程承诺书。否则,无论何时一经招标人查实,招标人将保留包括取消中标人中标资格、向中标人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及索赔经济损失等在内的一切权利。提供注册证书(扫描件)、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 B 证、社会保险证明。
(2)设计项目负责人: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并是本单位在职注册人员。提供注册证书(扫描件)、社会保险证明。
(3)施工项目负责人:具有国家一级注册建造师(建筑工程)执业资格及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 B 证,并是本单位注册人员。项目施工负责人需为施工单位在职人员,且未在其他在建工程担任项目负责人;否则,无论何时一经招标人查实,招标人将保留包括取消中标人中标资格、向中标人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及索赔经济损失等在内的一切权利。提供注册证书(扫描件)、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B证、社会保险证明。
(4)拟派项目技术负责人具有建筑工程类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施工其他人员:须配备土建施工员、土建质量员、安全员、资料员、材料员、标准员、劳务员、机械员,以上人员均应具有有效岗位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安全员须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 3.2本标段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①联合体应由不超过2家成员联合组成,其中联合体牵头人须由施工单位担任。②联合体的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本项目,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如有违反,其投标和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将被拒绝。③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其中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各方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但联合体其他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法律责任。 3.3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1(具体数量)个标段投标。 3.4本次招标本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工程。 3.5本项目属性:项目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6其他要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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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招标文件的获取 | ||||||||||||||||||||||||||||||||||||||||
|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所有成员),应当在湖北省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下同)(网址:www.hbbidcloud.cn)进行注册登记,并下载移动数字证书(CA)、电子营业执照或办理实体数字证书(CA)(具体操作参见“电子交易平台”—办事指南—交易主体注册登记指南)。 4.2 完成注册登记后,请于2026年03月21日至2026年03月25日24:00时止(北京时间、下同),通过互联网使用移动数字证书(CA)、电子营业执照或办理实体数字证书(CA)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在所投标段免费下载招标文件。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下载招标文件(具体操作参见“电子交易平台”—办事指南—招标(资审)文件下载指南)。未按规定从“电子交易平台”下载招标文件的,招标人 (“电子交易平台”)拒收其投标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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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投标文件的递交 | ||||||||||||||||||||||||||||||||||||||||
| 5.1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26年04月10日 09时00分 5.2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移动数字证书(CA)、电子营业执照或办理实体数字证书(CA)登录“电子交易平台”,选择所投标段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投标人完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以电子签收凭证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逾期未完成上传或未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招标人(“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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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投标相关事宜 | ||||||||||||||||||||||||||||||||||||||||
| 招标人不组织工程现场踏勘,投标单位可自行进行现场踏勘,了解和熟悉项目地及周边的环境情况,以便编制投标文件和充分了解项目施工的责任和风险,投标单位自行进行现场踏勘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及安全等责任自行承担。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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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评标办法 | ||||||||||||||||||||||||||||||||||||||||
| 本标段招标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采用“评定分离 ”方式确定中标单位,具体办法详见招标文件。 | ||||||||||||||||||||||||||||||||||||||||
| 8.发布公告的媒介 | ||||||||||||||||||||||||||||||||||||||||
| 本标段招标公告同时在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www.hbggzyfwpt.cn)(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 | ||||||||||||||||||||||||||||||||||||||||
| 9.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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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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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