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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凤县大河镇农产品批发中心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EPC)来凤县大河镇农产品批发中心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EPC)(ESLF-202606FJ-002001001)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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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编号:ESLF-202606FJ-0020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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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招标条件 | |||||||||||||||||||||||||||
| 本招标项目来凤县大河镇农产品批发中心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EPC)已由来凤县发展和改革局以来发改审批〔2025〕250号关于来凤县大河镇农产品批发中心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来凤县大河镇人民政府,建设资金来自申请专项债资金及自筹资金。出资比例为:100.0%招标人为来凤县大河镇人民政府,招标代理机构为湖北省精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 |||||||||||||||||||||||||||
|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 |||||||||||||||||||||||||||
| 2.1项目概况 | |||||||||||||||||||||||||||
| 建设地点:来凤县大河镇集镇 建设规模:项目拟新建研发、检测中心1栋,占地面积618.24平方米,建筑面积3804.56平方米;消防水池和泵房617.79平方米,停车场、道路及场地硬化2206.67平方米;围墙342.52米;排水沟228.37米;室外照明9套;同时进行给排水工程、电气及照明工程、消防工程等配套辅助设施建设等。具体以招标人要求为准。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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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招标范围 | |||||||||||||||||||||||||||
| 招标范围:本项目采取工程总承包模式(EPC)建设,工程总承包企业对本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含图审、深化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竣工验收等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不超过合同估算价)、安全等全面负责;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发包人要求。 标段划分:本项目共1个标段 计划工期:365 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6-07-15 合同估算价:17550908.7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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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其他:本项目合同估算价17550908.76元(建安工程费1716.18万元,勘察费用49940.76元、设计费33916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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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投标人资格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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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
3.2本次招标 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①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牵头人及各方权利义务;②两个以上资质类别相同但资质等级不同且分工相同的成员组成的联合体投标人,以联合体成员中资质等级较低者的资质等级作为联合体投标人的资质等级;两个以上资质类别相同但资质等级不同且分工不同的成员组成的联合体投标人,以分工对应的联合体成员的资质等级作为联合体投标人的资质等级;③组成联合体应符合法律法规对联合体投标的有关规定,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工程项目投标。1.投标人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1.2.资质要求:投标人须同时具备下述资质或由具备下述相应资质的单位组成联合体参与本项目投标:①勘察资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专业类综合资质甲级或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上资质;②设计资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房屋建筑行业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③施工资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1.3.业绩要求:投标人(如投标人为联合体,联合体任一方提供均可)近五年(2021年6月起)应完成一项工程总承包EPC业绩或施工总承包业绩(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以中标通知书或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包括已完工或在建项目)。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设计、施工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1)项目经理:具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贰级注册建造师(房屋建筑工程)或工程类高级工程师,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类似业绩是指:房屋建筑工程中任意一项的工程总承包(EPC或F+EPC)、施工总承包的业绩、设计业绩)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须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工程的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总承包项目经理可以兼任设计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联合体投标的,总承包项目经理应由联合体牵头单位的人员担任。(2)勘察负责人:须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3)设计负责人:须具备国家二级及以上注册建筑师或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4)施工负责人:具有房屋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B证。且未担任其他工程项目的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5)以上所有人员必须注册在投标人单位或联合体成员单位。 3.1.4.财务要求:投标人财务状况良好,提供近3年财务状况书面承诺函,新成立不足3年的公司按实际年度提供(联合体由牵头人提供承诺函并加盖公司公章)。 3.1.5.信誉要求: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联合体成员均须提供承诺书),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拒绝。 3.1.6.根据恩施州人社发【2016】23号、恩施州人社函【2017】35 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关于落实《恩施州建设领域劳动者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的意见的补充通知”规定投标人在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不得出现因拖欠劳动者受到行政处理处罚且在行政处理处罚期限内的或因拖欠劳动者工资经人民法院判决且未执行完毕的或未自觉履行完毕的情形(投标文件中应作出书面承诺,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联合体成员均须提供) 3.3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 1 (具体数量)个标段投标。 3.4本项目属于政府采购工程 3.5本项目属性:项目整体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6其它要求:本次招标对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不给予经济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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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招标文件的获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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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所有成员),应当在恩施州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州电子交易平台”,下同)(网址:http://www.eszggzy.cn/)进行注册登记,并办理CA数字证书、手机CA(标证通)或者电子营业执照(具体操作参见“恩施州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综合服务—交易主体注册登记指南)。 4.2 完成注册登记后,请于2026-06-10至2026-06-30 09:00:00 时止(北京时间、下同),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手机CA(标证通)或者电子营业执照登录“恩施州电子交易平台”,在所投标段免费下载招标文件。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下载招标文件(具体操作参见“恩施州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综合服务—招标(资审)文件下载指南)。未按规定从“恩施州电子交易平台”下载招标文件的,招标人 (“恩施州电子交易平台”)拒收其投标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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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投标文件的递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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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 2026年06月30日09时00分 5.2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手机CA(标证通)或者电子营业执照登录“州电子交易平台”,选择所投标段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投标人完成投标文件上传后,“州电子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以电子签收凭证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逾期未完成上传或未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招标人(“州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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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投标相关事宜 | |||||||||||||||||||||||||||
| 6.1招标人按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在“电子交易平台上”进行开标,所有投标人均应准时在线参加开标。招标人通过互联网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组织开标,并在投标截止时间30分钟前,使用CA数字认证登陆“电子交易平台”,进入“虚拟开标大厅”选择相应项目作在线开标的准备工作。6.2投标人应当在能够保证设施设备可靠、互联网畅通的任意地点,通过互联网在线参加开标。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使用加密其投标文件的CA数字认证证书登陆“电子交易平台”,进入“虚拟开标大厅”选择所投标段进行签到,并实时在线关注招标人的操作情况。6.3主持人按照程序在“电子交易平台”的“虚拟开标大厅”进行在线开标。注:具体操作步骤见恩施州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下载专区-《恩施不见面开标(投标人操作手册)》,请各潜在投标人仔细阅读,以保证线上开标流程顺利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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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评标办法 | |||||||||||||||||||||||||||
| 本次招标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定分离)。本项目采用评定分离。本项目不采用暗标盲评 | |||||||||||||||||||||||||||
| 8.发布公告的媒介 | |||||||||||||||||||||||||||
|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恩施州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网址:http://www.eszggzy.cn/)、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www.hbggzyfwpt.cn)(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 | |||||||||||||||||||||||||||
| 9.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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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6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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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