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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帝大道改扩建工程(G240-炎博路)工程总承包(EPC)(HBSU-202601SZ-002002001)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2026-01-29 14:15:21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炎帝大道改扩建工程(G240-炎博路)工程总承包(EPC)(HBSU-202601SZ-002002001)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HBSU-202601SZ-002002001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炎帝大道改扩建工程(G240-炎博路)(项目名称)已由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随发改审批服务[2026]9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重点项目服务中心 ,建设资金来自一般债券资金(资金来源),出资比例为100% ,招标人为随州市发展实业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湖北省成套招标股份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建设地点:炎帝大道与G240交叉路口至炎博路交叉路口
建设规模:项目位于炎帝大道,南起G240国道,北至炎博路,全长约5.8公里,主要对炎帝大道及博物西路沿线进行景观文化提升,部分路段双向两车道扩建为双向四车道,部分路段新建慢行步道,同时对涢水二桥、解放西路(炎帝大道-健民桥)进行改造,对重点交通路口进行节点打造,配套建设路灯、市政管网等设施。
其他:/
2.2招标范围
招标范围:完成炎帝大道改扩建工程(G240-炎博路)项目施工图设计、采购、施工、移交等工作,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造价等全面负责。关于招标范围的详细说明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发包人要求”
标段划分:1个标段
计划工期:456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6-02-28
合同估算价:10403.44万元
  2.3其他:节点工期要求:2026年5月完成除桥梁改造以外的所有工程,2027年5月完成桥梁改造建设内容。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标段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1)资质条件:投标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人应同时具备下述资质或由具备下述资质的单位组成联合体:①设计资质: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道路工程、桥梁工程、排水工程)专业甲级资质。②施工资质: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设计、施工能力。 (2)业绩要求:投标人近五年(自投标截止时间往前推算五年)承接过一项以下①或②或③类似业绩:①具有一项类似项目业绩(类似项目为:单项合同金额1000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公用工程工程总承包(EPC)业绩,下同);②具有一项类似施工项目业绩【类似施工项目为:单项合同金额1000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业绩(含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部分),下同】;③具有一项类似设计项目业绩【类似设计项目为:单项合同工程投资额1000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公用工程设计业绩(含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设计部分),下同】。业绩证明材料:设计业绩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施工和工程总承包(EPC) 业绩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以上材料不足以反映工程特征和业绩要求指标时,还应当提供其他经济技术资料的予以证明。投标人提供的类似业绩信息必须提供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招投标信息网上发布平台的中标公示截图(须体现项目名称、该项目中标单位名称、中标金额)及网址,或省级及以上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平台登记信息截图(须体现项目名称、该项目中标单位名称、中标金额)及网址,否则认定为无效业绩。 (3)财务要求:投标人(若为联合体,仅由联合体牵头单位提供即可)应提供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成立不足三年的,提供成立以来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成立不足一年的,提供银行资信证明。 (4)项目经理要求:应具备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或者市政工程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或市政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以项目经理身份担任过类似设计项目或类似施工项目或类似项目的施工项目经理或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业绩证明材料:设计业绩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施工、监理和工程总承包(EPC) 业绩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以上材料不足以反映工程特征和业绩要求指标时,还应当提供其他经济技术资料的予以证明,项目经理业绩不作年限要求;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满足相应条件的,可以兼任本项目施工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工程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含施工总承包工程、专业承包工程),需提供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承诺(格式自拟);工程总承包单位为联合体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由联合体牵头单位的人员担任。 (5)设计负责人要求:应具有市政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证书或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若为联合体投标,应由联合体中承担设计任务一方的人员担任。 (6)施工负责人要求:①应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证),并注册于本单位;②未担任其他在施工程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含施工总承包工程、专业承包工程)(提供施工负责人无在建工程承诺,格式自拟);③若为联合体投标,应由联合体中承担施工任务一方的人员担任。 (7)所有拟派项目管理团队的人员(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项目管理机构其他主要人员)必须为投标人企业的在册正式员工(提供公司为其缴纳近半年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 信誉要求(若为联合体单位、联合体各成员均应满足,并提供承诺函):①没有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②没有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③没有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④在最近三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⑤没有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⑥没有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⑦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没有被人民法院判决为行贿罪;⑧不存在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3(19)目规定的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⑤⑥⑦提供查询截图)
3.2本标段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各成员应具有符合前款资质要求的相应设计和施工资质;(2)联合体各方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成员各方的分工,并在联合体协议书约定其中一方为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参与投标;(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与其他单位组成联合体参与本项目投标;(4)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5)联合体资质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认定;(6)除联合体协议书外,投标文件可仅由联合体牵头单位签字或盖章。
3.3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1(具体数量)个标段投标。
3.4本次招标本项目属于政府采购工程。
3.5本项目属性:项目部分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6其他要求:详见“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附录一: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所有成员),应当在湖北省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下同)(网址:www.hbbidcloud.cn)进行注册登记,并下载移动数字证书(CA)、电子营业执照或办理实体数字证书(CA)(具体操作参见“电子交易平台”—办事指南—交易主体注册登记指南)。
4.2 完成注册登记后,请于2026年01月30日至2026年02月03日24:00时止(北京时间、下同),通过互联网使用移动数字证书(CA)、电子营业执照或办理实体数字证书(CA)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在所投标段免费下载招标文件。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下载招标文件(具体操作参见“电子交易平台”—办事指南—招标(资审)文件下载指南)。未按规定从“电子交易平台”下载招标文件的,招标人 (“电子交易平台”)拒收其投标文件。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26年02月27日 09时00分
5.2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移动数字证书(CA)、电子营业执照或办理实体数字证书(CA)登录“电子交易平台”,选择所投标段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投标人完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以电子签收凭证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逾期未完成上传或未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招标人(“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
6.投标相关事宜
    /。
7.评标办法
    本标段招标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实行“评定分离”。
8.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标段招标公告同时在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www.hbggzyfwpt.cn)(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
9.联系方式
招标人:
随州市发展实业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湖北省成套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随州市乌龙巷2号(原随州礼堂)
地址:
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西路特2号
邮编:
邮编:
联系人:
黄超
联系人:
李鑫、吴悦、毕启明、张天翼
电话:
0722-3226611
电话:
18672041979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393367528@qq.com
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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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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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 号:
账 号:
2026年01月29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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