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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建编号: | 4201192609240001 | ||||||||
| 报建名称: | 富士康公租房D17栋改造工程 | ||||||||
| 招标登记编号: | 202610151112373041 | ||||||||
| 招标项目名称: | 富士康公租房D17栋改造工程施工 | ||||||||
| 招投标监管部门: |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 | ||||||||
| 招标人(盖章): | 之寓商业管理(武汉)有限公司 | ||||||||
| 招标人法定代表人(盖章): | 张晨 | ||||||||
| 招标代理机构: | 湖北路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
| 招标人联系人: | 蔡玉娟 | 招标联系电话: | 18672946350 | ||||||
| 招标代理联系人: | 夏红斌、李智斌 | 招标代理联系电话: | 18062985988 | ||||||
| 是否电子标: | 电子标 | ||||||||
| 工程地点: |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六路42号富士康公租房1期17栋 | ||||||||
| 招标类别: | 工程施工招标 | ||||||||
| 招标内容: | 房屋建筑施工 | ||||||||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
| 招标内容说明: | 富士康公租房D17栋改造工程施工,包括但不限于装饰装修工程、电气工程、给排水工程、暖通工程、弱电智能化工程、拆除改造工程、结构加固工程等,具体内容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 ||||||||
| 本次招标工程投资额(万元): | 1039.000000 | 立项批准文号: | 2607-420118-04-02 -216784 | ||||||
| 计划工期(日历天): | 60 | 标段数/采购数: | 1 | ||||||
| 质量要求: | 合格 | ||||||||
| 对投标人资格审查方式: | 资格后审 | 资格预审办法: | |||||||
| 公告发布及投标报名、资格预审文件下载 起止时间: | 2026-10-16 17:00 ~ 2026-11-10 09:59 | ||||||||
| 投资总额(万元): | 1039.000000 | 购领招标文件地点: | |||||||
| 招标文件发售价格: | 0.00 | 购领招标文件时间: | |||||||
| 资格预审文件获取方式: | |||||||||
| 投标报名方式: | 网上下载 | ||||||||
| 资格预审申请书送达截止时间: | |||||||||
| 资格预审申请书送达地点: | |||||||||
| 资格预审申请书送达单位: | |||||||||
| 资格预审结果公示起止时间: | ~ | ||||||||
| 资格预审结果通知时间: | |||||||||
| 评标办法: | (适用于评定分离)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 ||||||||
| 公告状态: | 正常 | ||||||||
| 其他要求: | 1、企业资质及相关证书要求: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2、拟派项目经理要求: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注册单位与投标单位名称一致)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提供无在建工程且中标后只承担本工程的承诺函)。近五年内(从投标截止日往前推算,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至少完成过一项类似工程业绩(类似工程是指:单项合同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建筑工程施工项目,业绩须提供合同协议书和竣工验收等证明资料)。投标单位为联合体的,项目经理应由联合体牵头单位的人员担任。 3、企业业绩要求:投标人近五年内(从投标截止日往前推算,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至少完成过一项类似工程业绩(类似工程是指:单项合同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建筑工程施工项目,业绩须提供合同协议书和竣工验收等证明资料)。 4、企业财务要求:投标人近三年(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度)具有经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若为联合体投标,各成员方均需提供。 5、人员社保要求:投标人提供项目经理近6个月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近6个月指2026年4月至2026年9月。 6、联合体要求: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需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 7、信誉要求: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提供查询结果截图);被有关部门依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提供信用中国网站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结果截图);在最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有行贿犯罪行为(上述行贿犯罪行为是指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行贿罪,提供承诺书等相关声明即可,无需提供裁判文书网截图等其他证明材料);在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串通投标行为(提供不参与串通投标承诺书),上述情况均将被拒绝参加本次投标(若为联合体投标,各成员方均应满足)。 8、本项目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 | ||||||||
| 备注: | |||||||||
| 合格投标人的数量: | 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资格后审合格的投标人均视为合格的投标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