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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城县全民健身中心建设项目EPC总承包(HBTC-202606FJ-002001001)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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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编号:HBTC-202606FJ-0020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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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招标条件 | ||||||||||||||||||||||||||||||||||||||||
| 本招标项目通城县全民健身中心建设项目EPC总承包已由通城县发展和改革局以隽发改审批【2025】312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通城县文化和旅游局,建设资金来自财政。项目出资比例为政府投资:100.0%,招标人为通城城市发展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湖北隽宁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 ||||||||||||||||||||||||||||||||||||||||
|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 ||||||||||||||||||||||||||||||||||||||||
| 2.1项目概况 | ||||||||||||||||||||||||||||||||||||||||
| 建设地点:通城县隽水镇旭红路358号 建设规模:该项目建设用地面积20669.31平方米,总建筑面积9877.91平方米。主要包括运动健身功能以及配套服务功能区,运动区由大空间健身房和小空间健身房组合而成,大空间健身房总建筑面积为5740.80平方米,建设篮球馆、排球馆、羽毛球馆、儿童体适能综合馆(体适能训练、感统训练、花样跳绳等)、室内攀岩等;小空间健身房总建筑面积为1226.44平方米,建设台球室、乒乓球室、基础健身房、体质检测室、单车教室、集体操房等;配套服务用房总建筑面积为2910.67平方米机动车停车位100个,非机动车停车位300个。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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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招标范围 | ||||||||||||||||||||||||||||||||||||||||
| 招标范围:该项目建设用地面积20669.31平方米,总建筑面积9877.91平方米。主要包括运动健身功能以及配套服务功能区,运动区由大空间健身房和小空间健身房组合而成,大空间健身房总建筑面积为5740.80平方米,建设篮球馆、排球馆、羽毛球馆、儿童体适能综合馆(体适能训练、感统训练、花样跳绳等)、室内攀岩等;小空间健身房总建筑面积为1226.44平方米,建设台球室、乒乓球室、基础健身房、体质检测室、单车教室、集体操房等;配套服务用房总建筑面积为2910.67平方米机动车停车位100个,非机动车停车位300个的设计、采购、施工工程总承包(EPC)的交钥匙工程。包括全面负责项目管理,负责项目设计、采购、施工、验收、移交、质保期间维修等工作,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建设程序等全面负责。 标段划分:1 计划工期:365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6-07-15 合同估算价:7035.3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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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其他:1.本项目采用评定分离的方式,实行线上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招标人的定标委员会线下采取票决数量法的定标方式确定中标人
2.合同估算价约 7035.33 万元(其中建安工程费约6932.90万元;设计费约 102.43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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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投标人资格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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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本标段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1.基本资格: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足够资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技术能力。
2资质要求:同时具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以下资质:
(1)施工资质: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并取得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设计资质: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
3.人员要求:
(1)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或建筑工程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或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或具备高级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其中注册建造师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本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必须为本单位正式职工,提供近半年内任意一个月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满足相应条件的,可以兼任本项目施工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且未担任其他工程项目的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2)设计负责人;须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并提供近半年内任意一个月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
(3)施工负责人: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提供近半年内任意一个月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
4.财务要求:投标人须提供近三年(2022、2023、2024 年或 2023、2024、2025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2025年及之后成立的公司只需提供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至今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成立不满一年的公司不需要提供(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提供即可)。
5.业绩要求: 投标人近5年(投标截至日往前推算5年,)承揽过至少一项合同金额不低于3000万元的公共建筑工程总承包业绩或施工总承包业绩或公共建筑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EPC)业绩,提供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联合体任意一方提供均有效)。
6.信誉要求:
(1)没有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
(2)没有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3)没有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最近三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5)没有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6)没有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没有被人民法院判决为行贿罪;
(8)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3.2本标段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提供书面承诺或声明,采用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应满足下列条件 (1)联合体应具有上述要求的设计和施工资质。 (2)联合体成员不超过 3 家。 (3)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的单位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参与同一标段的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与同一标段的投标。 (4)联合体各方应在人员、设备等方面具有承担本项目联合体协议书分工职责范围内的履约能力。 (5)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其中联合体牵头人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将联合体协议书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 (6)若联合体中标,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7)若联合体投标,除联合体协议以及投标文件格式要求联合体各方签字或盖章的地方,其余内容均由联合体牵头人签字或盖章即可。 3.3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1(具体数量)个标段投标。 3.4本次招标本项目属于政府采购工程。本项目属性:项目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5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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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招标文件的获取 | ||||||||||||||||||||||||||||||||||||||||
|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所有成员),应当在湖北省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下同)(网址:www.hbbidcloud.cn)进行注册登记,并下载移动数字证书(CA)、电子营业执照或办理实体数字证书(CA)(具体操作参见“电子交易平台”—办事指南—交易主体注册登记指南)。 4.2 完成注册登记后,请于2026年06月05日至2026年06月11日24:00时止(北京时间、下同),通过互联网使用移动数字证书(CA)、电子营业执照或办理实体数字证书(CA)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在所投标段免费下载招标文件。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下载招标文件(具体操作参见“电子交易平台”—办事指南—招标(资审)文件下载指南)。未按规定从“电子交易平台”下载招标文件的,招标人 (“电子交易平台”)拒收其投标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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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投标文件的递交 | ||||||||||||||||||||||||||||||||||||||||
| 5.1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26年06月30日 09时00分 5.2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移动数字证书(CA)、电子营业执照或办理实体数字证书(CA)登录“电子交易平台”,选择所投标段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投标人完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以电子签收凭证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逾期未完成上传或未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招标人(“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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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投标相关事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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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评标办法 | ||||||||||||||||||||||||||||||||||||||||
| 本标段招标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定分离。 | ||||||||||||||||||||||||||||||||||||||||
| 8.发布公告的媒介 | ||||||||||||||||||||||||||||||||||||||||
| 本标段招标公告同时在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www.hbggzyfwpt.cn)(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 | ||||||||||||||||||||||||||||||||||||||||
| 9.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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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行政监督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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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6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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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