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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洋县建设街老旧街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EPC总承包沙洋县建设街老旧街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EPC总承包(HBSH-202608QG-019001001)资审文件公告 | ||||||||||||||||||||||||||||||||||||||||
招标编号:HBSH-202608QG-0190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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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招标条件 | ||||||||||||||||||||||||||||||||||||||||
| 本招标项目沙洋县建设街老旧街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EPC总承包已由沙洋县行政审批局以沙审批字(2026)95号文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沙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资金来自拟争取上级资金及地方财政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沙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招标代理机构为湖北佳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 ||||||||||||||||||||||||||||||||||||||||
|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 ||||||||||||||||||||||||||||||||||||||||
| 2.1项目概况 | ||||||||||||||||||||||||||||||||||||||||
| 建设地点:沙洋县建设街老街区 建设规模:①街区道路破损修复8396㎡、人行道铺装及无障碍设施完善5715㎡、消防设施6套、安防设施29套、污水管网改造620m、雨水管网500m、新建停车场2828㎡、电力管群500m、通信管群500m、道路照明78套、充电桩16套。 ②公共服务设施工程:公厕改造2处、垃圾收集亭6处、成品垃圾桶24个;健身设施10套、公共区域设施改造1938㎡;街区便民服务驿站80㎡、社区综合服务中心220㎡、社区医疗站160㎡、托育服务设施280㎡、邻里中心420㎡、便民LED宣传屏120㎡。 ③街区沿线建筑改造工程:屋面防水改造2160㎡、建筑修缮14535㎡、结构加固680㎡等。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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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招标范围 | ||||||||||||||||||||||||||||||||||||||||
| 招标范围:本工程为设计、采购、施工等阶段总承包。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①施工图设计及相关技术服务(按照项目需求,提供施工期间和竣工验收的设计服务,承担不限于收集资料、现场踏勘、编制工程设计文件、与相关单位的配合服务);②设备、设施、材料采购;③完成施工图设计范围内全部施工工作、质保期内保修、竣工验收等。 标段划分:本项目仅有1个标段 计划工期:365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6-9-30 合同估算价:3319.87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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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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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申请人资格要求 | ||||||||||||||||||||||||||||||||||||||||
| 3.1本标段资格预审要求申请人具备 :1、申请人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提供)。
2、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同时具备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以下资质,联合体投标人按照对应的联合体分工职责须分别具备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以下资质:
(1)设计资质(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投标人中承担设计任务的成员)须持有住建部门核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同时具备①、②资质:①建筑类:工程设计建筑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②市政类:工程设计市政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市政行业(道路工程、排水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
(2)施工资质(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投标人中承担施工任务的成员):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
(3)投标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投标人中承担施工任务的成员):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业绩要求(业绩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时间以承包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1)设计业绩:近五年(从投标截止之日往前推算)承担过一项建筑或市政工程设计业绩(含EPC项目业绩);
(2)施工业绩:近五年(从投标截止之日往前推算)承担过一项建筑或市政工程施工业绩(含EPC项目业绩)。
4、人员要求:
(1)项目总负责人(项目经理):具备建筑工程专业或市政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此项目总负责人仅可兼任本项目建筑施工负责人、市政施工负责人其中一类岗位,兼任人员须对应满足该岗位全部执业资格条件;
(2)市政施工负责人:具备市政公用工程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证),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或施工项目负责人;
(3)建筑施工负责人:具备建筑工程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证),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或施工项目负责人;
(4)技术负责人:具备工程类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
(5)设计负责人: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或注册土木(道路)工程师或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执业资格;
(6)施工其他人员:须配备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资料员、材料员等岗位人员各1名,且安全员须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其他人员须持有相应的岗位证书;
5、财务要求:投标人近三年(2023年、2024年、2025年)经审计机构或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财务)报告(提供扫描件)。如公司成立不满三年的,从成立之日起算。(以联合体投标的,则由联合体牵头单位提供)
6、信誉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均应满足要求):
(1)没有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
(2)没有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3)没有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最近三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5)没有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6)没有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用状况均应附指定网站截图,截图时间为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至投标截止日之间)。
(7)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没有被人民法院判决为行贿罪; 3.2本标段资格预审接受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联合体申请资格预审的,应满足下列要求:①联合体成员应当提供签订的联合体协议书,协议书应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②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两家,联合体成员各方均须为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 ③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成员在联合体协议中被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成员确定资质等级; ④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3.3 各申请人可就本项目上述标段中的1(具体数量)个标段提出资格预审申请,通过资格审查后参加相应标段的投标,但最多允许中标1(具体数量)个标段(适用于分标段的招标项目)。 3.4本次招标本项目属于政府采购工程。本项目属性:项目整体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5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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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资格预审方法 | ||||||||||||||||||||||||||||||||||||||||
| 本标段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 | ||||||||||||||||||||||||||||||||||||||||
| 5.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 | ||||||||||||||||||||||||||||||||||||||||
| 5.1
凡有意申请资格预审者(若为联合体申请,指联合体所有成员),应当在湖北省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下同)(网址:www.hbbidcloud.cn)进行注册登记,并下载移动数字证书(CA)、电子营业执照或办理实体数字证书(CA)(具体操作参见“电子交易平台”—办事指南—交易主体注册登记指南)。
5.2 完成注册登记后,请于2026年08月12日至2026年08月18日24:00时止(北京时间、下同),通过互联网使用移动数字证书(CA)、电子营业执照或办理实体数字证书(CA)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在所申请标段免费下载资格预审文件。联合体申请的,由联合体牵头人下载资格预审文件(具体操作参见“电子交易平台”—办事指南—招标(资审)文件下载指南)。未按规定从“电子交易平台”下载资格预审文件的,招标人 (“电子交易平台”)拒收其申请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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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 ||||||||||||||||||||||||||||||||||||||||
| 6.1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26年08月26日 09时00分 6.2 申请人应当在资格预审申请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移动数字证书(CA)、电子营业执照或办理实体数字证书(CA)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将加密的电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上传,申请人完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上传后,“电子交易平台”即时向申请人发出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以电子签收凭证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逾期未完成上传或未加密的电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人(“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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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发布公告的媒介 | ||||||||||||||||||||||||||||||||||||||||
| 本标段资格预审公告同时在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www.hbggzyfwpt.cn)上发布 | ||||||||||||||||||||||||||||||||||||||||
| 8.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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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行政监督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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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8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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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