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加群
关注公众号
|
咸丰县高乐山片区城市更新建设项目(EPC)招标公告
|
|||||||||||||||||||||||||||
|
招标编号:ESXF-202603FJ-003001001
|
|||||||||||||||||||||||||||
| 1.招标条件 | |||||||||||||||||||||||||||
| 本招标项目 咸丰县高乐山片区城市更新建设项目(EPC)(项目名称)已由 咸丰县发展和改革局以咸发改审批﹝2025﹞89号、咸发改审批﹝2025﹞167号、咸发改审批﹝2026﹞59号 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咸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建设资金来自上级补助资金及财政配套资金,出资比例为 100% ,招标人为 咸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招标代理机构为:湖北中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本项目代理服务费为贰拾肆万肆仟肆佰元整(244400.00 元)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一次性支付。本项目将使用“咸丰县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管平台 ”进行监管。 | |||||||||||||||||||||||||||
|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 |||||||||||||||||||||||||||
| 2.1项目概况 | |||||||||||||||||||||||||||
| 建设地点:咸丰县高乐山镇 建设规模:1.改造修复有安全隐患的城区道路边坡20处,改造影响道路安全的隔离护栏等设施,改造城市盲道8千米,改造道路。缘石坡5000平方米。2.改造农贸市场30050平方米;改善社区公共活动空间30140平方米,规划配置停车位5000m2(200个)、充电桩30个以及增设健身设施等;改造提升7个社区口袋公园约26382平方米,新增约10.50公里慢行环线。3.改造十字街老旧街区配套道路5公里,绿化改造面积约5000平方米,摩托车棚约4500平方米,安防设施约200套,护栏杆5000米,改造大坝、瓦窑沟、沿河路等便民道路约10.10 公里,并配套改建文体设施及停车场地约6000平方米,包含停车位40个,充电桩10个以及配套建设宣传广告牌、健身设施等基础设施。4.对纸坊沟、东门沟、北门沟、瓦窑沟、周家沟、石家沟、倒流沟、五爪沟、太平沟及忠建河进行排涝通道整治,并建设改造调蓄设施、沉沙池、连接管、箱涵及排水涵洞等防洪排涝配套设施。 其他:/ |
|||||||||||||||||||||||||||
| 2.2招标范围 | |||||||||||||||||||||||||||
| 招标范围:本项目采用设计、采购、施工工程总承包模式(EPC)建设,招标范围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及图审、预算编制、建安工程施工、设备(货物)设施采购安装、专家论证、相关验收、移交、备案、缺陷责任期、质量保修等阶段全过程实施和管理。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 标段划分:本项目共分一个标段 计划工期:730 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6-05-07 合同估算价:232916100.00元 |
|||||||||||||||||||||||||||
| 2.3其他:1、本项目合同估算价23291.61万元,其中:工程费22791.76 万元;设计费499.85万元。2、计划总工期:730日历天,其中设计工期:60日历天,施工工期:670日历天。3、本项目缺陷责任期为两年。4、项目建设范围内容最终以咸丰县财政局预算评审结果和建设单位指令为准,上述合同估算价等相关数据仅为暂定数据,潜在投标人应全面考虑、自行承担,招标人及本项目的代理机构等相关单位均不为此造成的所有后果负责,投标人参加投标则视为认可数据内容。 |
|||||||||||||||||||||||||||
| 3.投标人资格要求 | |||||||||||||||||||||||||||
|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
3.2本次招标 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投标时,组成联合体的成员单位不得超过2个,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联合体牵头人为施工单位,负责获取招标文件及其他资料,办理投标事宜,联合体牵头人在投标文件中的所有承诺均代表联合体各成员,对联合体各成员均具有约束力;(2)联合体须提供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投标、签约及履行合同和协议中应承担的义务和法律责任,联合体协议书应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3)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成员在联合体协议中被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成员确定资质等级;(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1、设计资质:具备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和市政行业设计(道路工程、排水工程)甲级资质。 2、施工资质: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且均具有合格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含所有成员)应具有合格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对应的实施能力。 3、人员要求:(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具备一级注册建造师(建筑工程或市政工程专业)或一级注册建筑师或注册监理工程师(建筑工程或市政工程专业)其中之一,近五年以项目经理身份主持过一项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项目EPC业绩(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证明或建设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必须在联合体牵头单位注册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的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2)设计负责人:须具备建筑工程或市政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或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3)施工负责人:具备建筑工程或市政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B证,且未担任其他在建项目的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4)施工技术负责人:具备建筑工程或市政工程专业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5)拟派本项目施工现场关键岗位施工管理人员:施工员1人(建筑或市政专业)、质量员1人(建筑建筑或市政专业)、材料员1人、资料员1人、安全员3人,其中综合类至少 1 人。(须具备相应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安全员须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上述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在满足施工负责人条件情况下可兼施工负责人,其余岗位人员不得互相兼任,所有人员均应为本单位员工。以上人员要求为最低要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项目实际建设需求及进度,招标人可要求中标人适当增加,增加人员需满足以上资格要求。 4、业绩要求:投标人近五年完成过1 项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项目EPC业绩(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或竣工验收证明其中两项,联合体投标的任意一方提供均可)。 3.3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 1 (具体数量)个标段投标。 3.4本项目属于政府采购工程 3.5本项目属性:项目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6其它要求:/ |
|||||||||||||||||||||||||||
| 4.招标文件的获取 | |||||||||||||||||||||||||||
|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所有成员),应当在恩施州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州电子交易平台”,下同)(网址:http://www.eszggzy.cn/)进行注册登记,并办理CA数字证书、手机CA(标证通)或者电子营业执照(具体操作参见“恩施州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综合服务—交易主体注册登记指南)。 4.2 完成注册登记后,请于2026-03-28至2026-04-17 09:30:00 时止(北京时间、下同),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手机CA(标证通)或者电子营业执照登录“恩施州电子交易平台”,在所投标段免费下载招标文件。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下载招标文件(具体操作参见“恩施州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综合服务—招标(资审)文件下载指南)。未按规定从“恩施州电子交易平台”下载招标文件的,招标人 (“恩施州电子交易平台”)拒收其投标文件。 |
|||||||||||||||||||||||||||
| 5.投标文件的递交 | |||||||||||||||||||||||||||
|
5.1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 2026年04月17日09时30分 5.2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手机CA(标证通)或者电子营业执照登录“州电子交易平台”,选择所投标段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投标人完成投标文件上传后,“州电子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以电子签收凭证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逾期未完成上传或未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招标人(“州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 |
|||||||||||||||||||||||||||
| 6.投标相关事宜 | |||||||||||||||||||||||||||
| /。 |
|||||||||||||||||||||||||||
| 7.评标办法 | |||||||||||||||||||||||||||
| 本次招标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并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定标方法采用票决数量法)。本项目采用评定分离。本项目不采用暗标盲评 | |||||||||||||||||||||||||||
| 8.发布公告的媒介 | |||||||||||||||||||||||||||
|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恩施州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网址:http://www.eszggzy.cn/)、咸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xf.eszggzy.cn/xfweb/)(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 | |||||||||||||||||||||||||||
| 9.联系方式 | |||||||||||||||||||||||||||
|
|||||||||||||||||||||||||||
|
2026年03月27日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