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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投标现场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人:admin发布时间:2026-04-17 16:11

为加强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招标投标交易现场的管理,我们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形成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投标现场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6417日至2026517日。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通过网络等方式提出意见。请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https://www.ndrc.gov.cn)首页“互动交流”版块,进入“意见征求”专栏,提出意见建议。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1.公共资源交中心招标投标现场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6417

附件1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投标现场管理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履行职责,加强对招标投标市场的规范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易中心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在交易现场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

交易现场包括交易中心的服务窗口、开标大厅、评标区等场所设施和交易中心运行服务的电子交易系统。

第三条  交易中心依法履行招标投标服务保障、全过程记录、异常行为提醒、违法线索报告等职责,维持招标投标活动秩序。

交易中心不行使审批、备案、检查、处罚等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指导和协调交易中心招标投标现场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交易中心招标投标现场管理工作。

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管理。

第五条  交易中心要积极应用数智技术压缩违法空间,提升交易透明度,保障交易安全,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  交易中心要采用可靠的身份识别、权限控制、加密、病毒防范等技术,保障招标投标信息数据真实、完整和可追溯。

 

第二章  服务保障

第七条  交易中心要对业务大厅、开标区、专家抽取区、评标区、监标区等场所实行分区管理,明确物理边界,设置进入权限,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及工作人员维持现场秩序。

第八条  交易中心要设置招标投标业务窗口,提供招标项目登记、公告公示信息发布、信息查询等服务。

交易中心提供全流程线上招标投标服务的,可以不设置实体服务窗口。

国家鼓励交易中心搭建招标投标专业问答人工智能模型,针对招标投标政策法规、服务流程、操作要点等,提供多模态交互式咨询服务。

第九条  交易中心要提供投标人名单公布、投标文件解密、投标信息展示、投标结果确认、异议提出和处理等开标服务,支持在线开标。

国家鼓励交易中心应用人工智能模型自动完成开标流程,提高开标效率。

第十条  交易中心要按照招标人提出的评标需求,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抽取方式为招标人匹配评标专家。

交易中心要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防止评标专家名单及评标相关信息泄露。

交易中心要为招标人跨评标专家库抽取专家提供技术支持。

国家鼓励交易中心应用人工智能模型,综合解析项目特点和评标要点,根据评标专家的专业分类、地域分布、回避规则等条件,自动匹配与项目相适应的评标专家。

第十一条  交易中心要对评标区进行封闭管理,只允许通过身份验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进入,并对进入评标区的人员开展评标活动提供必要的服务保障。

交易中心要建立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服务机制,支持招标人线上支付评标专家劳务报酬。

第十二条  交易中心要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参与远程异地评标服务工作,为专家抽取、评标场地(工位)选取、专家身份验证、在线评标、评标报告签署、资料保存等工作提供服务保障。

第十三条  交易中心要积极应用智能化评标,通过人工智能模型解析招标文件内容和投标文件响应度,辅助评标专家开展评审或者生成结果供评标专家参考,提升评标的公正性。

第十四条  交易中心要为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在交易现场开展招标投标相关监督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

第十五条  交易中心要按照全国统一的技术标准,支持数字证书兼容互认。

第十六条  交易中心要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填写的招标投标数据进行校验,开展必要的数据清洗和数据标注,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相关数据完整准确。

第十七条  交易中心要加强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以及同级行政监督部门有关业务管理系统的互联对接,深化数据共享,优化信息服务。

 

第三章  全过程记录

第十八条  交易中心要对交易现场产生的反映招标投标全过程的书面资料、音视频资料、电子数据等进行记录和保存。

第十九条  对于线下开展的招标投标活动,交易中心要留存项目审批文件、招标计划、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开标过程记录、评标过程记录、评标报告、定标过程记录、中标通知书、中标合同等书面资料的原件或者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

涉密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书面资料,按照相关保密权限和要求予以留存。

第二十条  交易中心要设置覆盖开标区、专家抽取区、评标区、监标区的音视频监控系统,对前述区域发生的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形成完整的音视频资料。

交易中心要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设备上的操作页面进行录屏。

第二十一条  交易中心要对其运行的电子交易系统中的下列电子数据进行记录:

(一)招标计划、提前公示的招标文件;

(二)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三)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其澄清和修改;

(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及其澄清和说明;

(五)资格审查过程及其报告、开标过程及其记录、评标过程及其报告、定标过程及其报告;

(六)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情况;

(七)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中标通知书;

(八)中标合同;

(九)投标保证金缴纳及退还、投标保函保险提交及核验情况;

(十)交易中心按照本办法第四章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提醒的情况;

(十一)其他反映招标投标情况的电子数据。

交易中心同步记录前款电子数据涉及的信息系统登录人员、操作时间、网络地址以及相关文件创建标识码、制作机器码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交易中心要在中标合同签订或者招标投标活动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办法的记录要求,以招标项目为单位,制作招标投标现场记录卷宗。

招标投标现场记录卷宗自形成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第二十三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依法出具有关执纪执法凭据后,有权查看、复制招标投标现场记录卷宗。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交易中心运用人工智能模型开展智能见证和资料管理,对招标投标各环节进行无感化数字见证,全面、准确记录交易全过程,对招标投标交易资料进行智能命名与归类,自动生成档案索引与摘要,提供智能检索与查询服务。

 

第四章  异常行为提醒

第二十五条  交易中心要对发生在交易现场、可能扰乱招标投标秩序的行为进行提醒,督促引导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规范参与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六条  交易中心对招标人下列异常行为进行提醒: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填写错误;

(二)招标公告未载明招标项目的名称、内容、范围、数量或者规模、资金来源、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人资格条件,评标方法类型等内容;

(三)招标文件未包含投标人资格审查标准、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定标方式等内容;

(四)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发出后擅自终止招标;

(五)中标候选人公示未载明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六)公示的中标候选人名称、排序或者其他信息存在错误;

(七)未进行中标结果公示、未按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存在错误;

(八)未及时答复投标人提出的异议;

(九)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未载明行政监督部门及联系方式;

(十)其他可能扰乱招标投标秩序的异常行为。

第二十七条  交易中心对招标代理机构下列异常行为进行提醒:

(一)未按照国家统一的数据规范正确录入招标项目基本信息;

(二)拟发布的招标公告中未载明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

(三)将评标场所服务费、评标专家劳务费等不属于招标代理服务范畴的费用计入代理费用;

(四)其他可能扰乱招标投标秩序的异常行为。

第二十八条  交易中心对投标人下列异常行为进行提醒: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未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提供虚假业绩、奖项等材料;

(四)项目负责人或者技术、安全等负责人已在其他尚未完成竣工验收的项目上履职;

(五)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

(六)其他可能扰乱招标投标秩序的异常行为。

第二十九条  交易中心对评标专家下列异常行为进行提醒:

(一)接受抽取后,迟到30分钟以上进入评标区;

(二)未按交易中心要求存放电子设备;

(三)在评标区使用电子设备对外联络;

(四)擅自离开评标区或者评标工位;

(五)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评分畸高、畸低,或者计算错误;

(六)其他违反评标纪律的异常行为。

交易中心应当将提醒情况告知专家库组建单位。专家库组建单位根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4年第26号),将异常行为纳入专家履职考核范围。

第三十条  交易中心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作出异常行为提醒的,要将提醒情况同步推送至招标项目行政监督部门。

省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行政监督部门、交易中心可以根据招标投标监管需要,进一步细化交易中心异常行为提醒的具体情形、提醒方式和异常信息共享要求。

 

第五章  违法线索报告

第三十一条  交易中心要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手段,穿透式发掘招标投标全过程的合法性风险,发现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涉嫌违法的,要向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交易中心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招标人下列违法线索:

(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二)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

(四)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

(五)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六)向评标专家明示或者暗示倾向、排斥特定投标人的信息;

(七)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不一致;

(八)其他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交易中心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招标代理机构下列违法线索:

(一)未经许可进入评标区;

(二)干扰评标委员会评标;

(三)泄露投标文件评审、中标候选人推荐等评标情况;

(四)向评标专家给付评标劳务报酬以外的财物;

(五)其他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交易中心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投标人下列违法线索: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存在网络地址一致等情形;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存在文件内容、文件错误雷同等情形;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上传、解密;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五)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七)通过受让、租借、挂靠资质投标,或者伪造、变造资质、资格证书等许可证件;

(八)向招标人、交易中心、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及评标专家行贿;

(九)其他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交易中心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评标专家下列违法线索:

(一)扰乱评标现场秩序;

(二)与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或者相互串通;

(三)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标施加不当影响;

(四)违法透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

(五)索取或者收受评标劳务报酬以外的财物;

(六)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七)不协助、不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调查工作;

(八)其他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交易中心发现有关单位和人员存在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受贿、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等线索的,要向公安机关报告。

交易中心发现党员或者公职人员存在违纪、职务违法等线索的,要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第三十七条  交易中心自发现违法线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违法线索。

省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行政监督部门、交易中心要建立招标投标违法线索报告机制,健全智慧监管系统,完善违法线索识别发现和核实处理流程。

第三十八条  交易中心发现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存在实质影响中标结果、不能采取补救措施的违法情形,可以在报告违法线索时,向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的建议。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的,交易中心要按要求停止提供招标投标服务。

第三十九条  行政监督部门、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要求交易中心协助调查案件的,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配合开展下列工作:

(一)勘验、检查交易现场;

(二)提供证人证言;

(三)提供书面材料、音视频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

(四)案件调查所需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交易中心或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履行交易现场服务保障、全过程记录、异常行为提醒、违法线索报告等职责,或者代行许可、备案、检查、处罚等行政监管职能的,由同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一条  交易中心或其工作人员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投标文件内容、评标情况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信息,由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招标人泄密的规定予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四十二条  交易中心或其工作人员协助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投标的,由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串通投标的规定予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

第四十三条  交易中心或其工作人员伪造、篡改、擅自销毁现场记录,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由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规定予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在现场管理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各省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会同行政监督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交易中心招标投标现场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  日起实施。


附件2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投标现场管理办法》

(拟公开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关于深化招标投标体制机制改革的部署要求,为加强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现场管理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起草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投标现场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主要场所,承担着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全过程服务保障和规范引导职责。近年来,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持续优化见证、信息、档案、专家抽取等服务,在提升招标投标效率、降低交易成本、规范招标投标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实践不断深化,一些问题逐步暴露,集中体现在服务保障跟不上、现场记录不完整、异常行为提醒和违法线索报告不及时等。为进一步厘清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职责边界,促进和保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更好发挥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地方、企业、专家等意见,研究起草了《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747条,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履行招标投标服务保障、全过程记录、异常行为提醒、违法线索报告等职责作出规定。

第一章总则,规定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定位、职责分工等内容。

第二章服务保障,规定交易中心对业务大厅、开标区、专家抽取区、评标区、监标区等交易场所实行分区管理,并明确相应的服务保障要求。

第三章全过程记录,规定交易中心对招标投标交易现场产生和获取的书面资料、音视频资料、电子数据等进行记录和保存,为执纪执法工作提供支撑。

第四章异常行为提醒,规定交易中心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扰乱招标投标秩序的异常行为进行提醒,并将提醒情况推送至招标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

第五章违法线索报告,规定交易中心向有关部门推送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违法活动涉及的线索,并协助开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章监督管理,规定交易中心不履行现场管理职责以及泄密、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规定细化落实要求、解释部门、施行日期等内容。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本次公开征求意见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办法》,适时以部门联合规章形式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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