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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提示
发布人:admin发布时间:2026-04-07 19:42

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工作要求,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做好以下工作:

1.招标人委托招标的,应当使用《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与招标代理机构订立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各自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2.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做好招标计划提前公告、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提前公示等工作,强化招标信息公开和招标档案管理。

3.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项目的招标(资格预审)公告、评标结果公示、中标结果公告中,须载明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部门及联系方式、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采用评定分离方式实施的,还应在招标(资格预审)公告、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采用评定分离方式实施”字样。

4.招标人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发改委《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省发改委《湖北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主体责任清单(试行)》,建立招标投标工作内部监管机制,建立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合规审查、评标(资格审查)报告审核、中标候选人核验机制,加强招标人代表履职管理。在定标环节,对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公平性(中标结果公平性)进行自查,并随招标投标书面情况报告一同提交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政府采购中心)

202642

(联系人:姚佩,联系电话:027-8662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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