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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持续推进招投标“评定分离”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人:admin发布时间:2022-03-29 09:01

鄂公管文〔2022〕16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发改委、住(城)建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持续深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2号)和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持续深化全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一流营商环境建设措施》(鄂公管委发〔2022〕1号)的相关要求,现将《持续推进招投标“评定分离”改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落实。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

2022年3月21日

持续推进招投标“评定分离”改革工作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论述,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持续深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2号)的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持续推进“评定分离”改革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持续深化我省一流营商环境建设为主线,在总结提炼黄石市和保康县、夷陵区、竹溪县、沙洋县、武穴市、宣恩县“评定分离”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评定分离”改革地区范围。不断优化现行评标、定标规则,改进定标程序,落实招标人负责制,实现招标人权责统一。

二、地区安排

在继续支持原试点地区改革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先行区”示范引领作用,在2021年省级确定的6个试点县(市、区)所在的十堰市、襄阳市、宜昌市、荆门市、黄冈市、恩施州等6个市(州,以下简称“评定分离”改革重点地区)本级或全区范围内,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投标“评定分离”改革。其他市、州、县自主推进的,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方案执行。省本级改革试点方案另行制定。

三、试点任务

(一)制定实施方案

“评定分离”改革重点地区的发展改革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住建部门和交易(采购)中心应共同推进制定改革实施方案,细化操作流程和工作要求。实施方案中应确定“评定分离”具体适用范围、程序规则和实施步骤。为保障改革探索期间的平稳过渡,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分阶段明确“评定分离”适用范围,优先在本地房建市政工程领域的重点建设项目、重大产业项目中适用。有条件的地区可采取原评标定标方式和“评定分离”方式双规并行,供招标人自主选择。

(二)加强正面引导

“评定分离”改革重点地区的发展改革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住建部门和交易(采购)中心应当加强联动,密切配合,形成常态化工作机制,共同协调推进 “评定分离”改革。要重点加强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沟通衔接,加大政策宣讲和规则培训力度,避免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失真、走样。

(三)完善定标规则

“评定分离”改革重点地区应当在《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鄂公管文〔2021〕20号)明确的框架下,依据公开透明、公平择优的原则,制定相对统一的定标规则。定标规则应突出保障招标人自主权、提高招标效率、预防廉政风险。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根据不同项目特点,探索制定多套定标规则供招标人选择。

(四)强化监督管理

“评定分离”改革重点地区在推进改革过程中应当切实还权招标人,严格落实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主体责任,由招标人依法自主决定招标相关事宜。各有关部门和交易中心要做好招标投标活动的精细化管理,强化时间节点控制,有效处理招标投标活动及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建立健全标后评估、跟踪等监督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预防、纠正和依法查处“评定分离”改革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完善配套措施

“评定分离”改革重点地区应结合实际及时编制与“评定分离”方式相应的招标文件范本,建立适应“评定分离”方式的流程、规则,并同步健全完善电子交易系统,简化优化操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交易中心应当加强配套设施建设,合理安排场地,保障试点项目开标、评标、定标等各环节顺利进行。

(六)强化诚信建设

“评定分离”改革重点地区应进一步探索完善“评定分离”方式下的企业信用激励机制,积极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环境。加大对守信企业信用激励和失信企业惩戒力度。诚信评价应当作为重要因素纳入定标环节,不断引导市场主体诚信守约。

(七)推进远程异地评标

“评定分离”改革重点地区应在“评定分离”项目中大力推进远程异地评标常态化,不断提升评标质量。远程异地评标应当优先选择本省评标专家和评标客场,本省专家无法满足项目需要的可跨省选择。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评定分离”改革重点地区要加强对“评定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争取本地党委、政府支持,抓好统筹推进和协调配合,加大工作力度,有效保障改革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二)加强跟踪评估。各试点地区要加强对改革试点措施落实情况和改革成效的跟踪督促,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不断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在改革过程中,要重点关注制度机制的公平性,切实保障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审慎拓展范围。推进“评定分离”改革的地区应当在房建市政工程领域开展改革探索,审慎扩大探索领域。襄阳市、宜昌市、十堰市、荆门市、黄冈市、恩施州应分别对保康县、夷陵区、竹溪县、沙洋县、武穴市、宣恩县推进水利水电工程、交通运输工程领域“评定分离”改革试点工作加大调研和指导力度,及时总结经验和问题。

(四)总结提炼经验。推进“评定分离”改革的地区应当及时总结和积累经验,促进成果转化,为下一步全省房建市政工程领域推行“评定分离”改革提供支撑。

(五)加强工作指导。其他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已经实施或正在推进“评定分离”改革的,应向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政府采购中心)备案并参照“评定分离”改革重点地区的要求推进改革工作。各县(市、区)已经实施或正在推进“评定分离”改革的,由所在市(州)加强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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