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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促进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03

各市、州、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促进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促进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民营经济

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民营经济“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精神,始终把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当作自己人,大力提振民营企业发展信心,为民营企业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营造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措施:

1.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机制。所有涉及调整市场主体权益的政策措施、制度规范出台前必须经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实施。规范性文件出台前应当充分听取市场主体特别是相关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意见,充分征求有关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并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不少于30天,推动落实政策措施评估论证和立法听证等制度。

2.开展制度清理。按照应减尽减,能统则统的原则开展制度清理。重点清查限制民营企业、小微企业等不同类型市场主体参与竞争等妨碍市场公平的规定,切实破除所有制歧视、体量歧视和地区保护、行业保护。清理结果以市(州)为单位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湖北省)公开,未予公开的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3.推动交易制度规则统一。推动以市(州)为单位统一交易制度规则,除省级确定的招投标制度改革先行试点地区制定的相关制度外,各县(市、区)一律不再保留或新制定招投标制度规则类文件。积极推动省级制定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在各地适用,降低企业跨地区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制度成本,为民营企业提供稳定的制度预期。

4.规范招标文件编制。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应当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与实际需要编制,不得将所有制性质、注册资金、企业人员规模、注册地址、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等要求作为门槛条件或者加分条件。“评定分离”项目招标人不得在定标办法中以所有制形式、企业规模等为由歧视、排斥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

5.强化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初始注册建筑类最低资质等级的企业能够承揽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工程业绩要求、不得设置明显不利于初始注册企业的招标条件。40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招标人应当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6.推动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和预公开。推动招标人建立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机制,招标人可依托本单位法务部门或第三方机构,对拟发出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文件进行审查。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项目,以及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鼓励就招标文件征求社会公众或行业意见。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招标人可以在本单位门户网站或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湖北省)公示拟发出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并根据反馈意见评估修订招标文件。

7.降低投标负担。简化投标文件形式要求,一般不得将装订、纸张、明显的文字错误和非实质性的偏差等列为否决投标情形。严禁巧立名目变相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或其他费用;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缴纳现金保证金,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市场主体自行选择交易担保方式,不得为投标人、中标人指定出具保函、保单的银行、担保机构或保险机构,不得非法扣押、拖欠、侵占、挪用各类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对信用良好的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免收取保证金。

8.探索建立企业合法权益补偿救济机制。维护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等各类企业合法权益,探索建立补偿救济机制。对因政策变化、规划调整而不履行合同约定,造成企业合法利益受损的情形,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协商对其直接损失予以补偿。

9.扩充评标专家库。积极吸纳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专家进入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

10.提升异议回复质效。招标人不得在招投标活动中设置不合理条款限制、歧视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投标人(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应当及时作出实质性回应。招标人故意拖延、敷衍,无故回避实质性答复,或者在作出答复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综合监管机构应当责令招标人及时改正。

11.实施正向激励。推动将龙头民营企业、“小巨人”民营企业等实体民营经济纳入我省《公共资源交易正向激励清单》,在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和服务中给予“绿色通道”“信用差异化监管”等优先保障服务或降低检查抽查比例和频次等正面激励措施。积极引导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依法诚信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12.畅通意见反馈渠道。积极推进以举办“亲清”政商对话会、建立联企服务机制、开通热线电话等形式收集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意见,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政策宣传,优化制度供给直达。

13.规范监督执法行为。在各类专项整治、“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等普遍性执法活动中,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的检查事项、频率、力度应当与其他监管对象一致。落实《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防止任性执法、类案不同罚、过度处罚等问题。深入推进“说理式”执法,将“事理说明、法理说清、情理说透”,有效提升行政执法社会满意度。

14.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不断优化容错清单,对在招投标活动中首次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以及没有主观过错等情形的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可以免予行政处罚。探索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将招标投标行政执法活动对企业生产经营、建设项目推进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15.鼓励积极探索。鼓励各地依法探索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更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路径方法,切实发挥民营经济支持、参与、融入我省公共资源交易的积极性。探索过程中对于经请示报告且履行审批手续、无主观故意造成的工作偏差或者因情况复杂、风险难控造成的负面影响和损失,当事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且未谋取私利的,予以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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