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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若干措施
发布时间:2022-02-25

各市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提升我省工程建设领域营商环境,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严厉打击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平、公正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措施

、坚持择优原则,明确主体责任

(一)明确招标人主体责任。依法保障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委员会评标等关键环节自主权。推动招标人建立健全招标活动内部控制机制,实现从招标项目立项至履约验收,全程有规则、有记录、可追溯。

(二)规范招标文件编制。不断优化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选择相应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编制招标文件、确定评标办法,提升招标文件编制质量,消除招投标过程中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进一步明确各类评标办法的适用范围,服务类项目一般优先选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三)探索推进“评定分离”。以落实招标人负责制,实现招标人权责统一和招标项目“评优择优”为根本目的,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探索推行评定分离。将招投标程序中的“评标委员会评标”与“招标人定标”作为相对独立的两个环节进行分离,由过去以评标委员会评分排序确定中标人,改革为由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在综合考虑报价、技术、信用等方面因素的基础上,择优确定中标人。

精简管理事项,提升服务效能

(四促进制度规则统一落实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要求,按照应减尽减、能统则统的原则,对市(州)保留的招标投标制度规则类文件实行总量控制和增减挂钩。除省级确定的招投标制度改革先行试点地区制定的相关制度外,各县(市、区)一律不再保留或新制定此类文件。各地各部门应将有效招投标制度规则文件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湖北省)公布,并动态更新。未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湖北省)公布的制度,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监管依据。

(五)精简管理事项。大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政务服务减时限、减环节、减证照、减材料、减基层负担。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部门职责,梳理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及服务流程,精简管理服务事项。对于能够采用告知承诺制和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事项,一律取消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

(六加强数据互通互享。优化提升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与省大数据能力平台、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平台、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等平台的数据互通互用功能,加快工程项目招投标信息采集和企业、人员、信用等信息的推送与应用,实现交易、监管数据交互共享。

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招标效率

(七降低交易成本。全面推行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和不见面开标;推行政府投资远程异地评标常态化;推行投标保证金替代机制,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单、担保公司保函均可用于替代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不得限制投标保证金提交的形式,鼓励人对信誉良好的企业免收投标保证金;积极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咨询”模式,提高招标效率

)推动建立招标计划公告制度。鼓励招标人发布未来一定时期内的招标计划公告,供潜在投标人知悉和进行投标准备;招标计划应当载明拟招标项目概况、预计发布招标公告的时间等,并在发生变化后及时更新。招标人发布招标计划公告单位门户网站公布外,还可以推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同步发布。

(九积极推行“容缺受理”。工程建设项目已履行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取得批准,资金来源已落实,满足招标所需的技术条件,其他条件暂缺的,允许项目实施单位在提交自行承担招标失败等风险的书面承诺后,先行发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开展招投标活动。以容缺方式开展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显著位置告知投标人该项目所缺条件可能导致的风险保障投标人的知情权。

推动有序竞争,提升市场主体活力

(十完善资格审查制度。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施工招标,除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以外,提倡实行资格后审。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优先使用合格制资格审查方式,采用有限数量制资格审查方式的,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合格申请人数量应当不少于7个,与最后一名合格申请人的资格预审评分分值相同的申请人,应当全部纳入合格申请人范围。

(十一)优化投标人信息核查方式。在交易活动中,凡政府相关官网可以查询的资质信息,投标企业只需提供资质证书影印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投标企业在投标中提供证书原件。投标人自身是否存在严重违法、行贿犯罪等失信情况实行承诺制不再单独提交证明材料,由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评标时在“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网站查询。各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查询提供支持条件

(十二)鼓励中小微型企业有序参与竞争。限额标准以上,4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对于初始注册建筑类最低资质等级的企业能够承揽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工程业绩要求、不得设置明显不利于初始注册企业的招标条件。不断优化完善容错清单,中小微型企业在我省招投标活动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五、完善监管体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十三)落实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办发20194号)要求,按照职权法定、属地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厘清不同层级执法权限,明确监管职责、执法领域和执法重点,加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联动执法。除法律法规明确要求省级承担的执法职责外,省级部门主要负责监督指导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行政执法事项主要由市县两级承担。

(十四)强化行政监管合力落实公共资源交易管委会议事协调机制,厘清部门监管权责清单形成监管合力。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完善公共资源招标投标领域在线监管、智慧监管、信用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住建、水利、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对中标人的投标承诺、招标人和中标人的合同履约情况进行核查,加强招投标市场和施工现场管理的“两场”联动,发现有不履行投标承诺合同约定的,应记入不良行为信用记录。

(十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大对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各地要将日常监督管理与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和打击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相结合,加强对中标人投标承诺及合同履行能力的检查。对招投标市场活动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列入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及行为人,纳入失信联合惩戒范围予以惩戒。

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中心要结合本地建筑市场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不断总结完善招标投标监管成熟经验和做法,狠抓制度配套落实,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不断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促进我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 湖北省住建厅

2022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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